为帮助相关单位、社会公众了解特定种类设备领域法律和法规知识,提高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对政策知晓度,特设通选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中与特定种类设备有关的热点问题,整理发布,供读者们交流探讨。本期我们选取锅炉安全领域的几条问答,供大家参考。
问: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人员是否必须持有能效检验员证,如需要,要不要注册?
答:锅炉新产品定型能效测试人需要按照《特定种类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要求持锅炉能效测试(GNY)检验人员证书。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按照《锅炉节能环保作业规程》进行,人员不需要持证。
答:无需认证。定型能效测试机构拟纳入特定种类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管理,相关核准规则正在修订完善中。
问:我单位是总局核准的综合类检验机构,但不在总局公示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中。如果我单位想取得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资质,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谢谢!
答:《特定种类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正在修订中,修订完成后,按该规则规定申请。
问: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气瓶、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一定要按照特种设备这几个门类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吗?是否可以设置一名或几名安全总监、一名或几名安全员来负责管理?
答:《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定种类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的通知》附件《关于实施两个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明确:除了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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